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7-19 13:55:22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民营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根据省委、青岛市委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市和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zz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适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经济“社会上有地位、zz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力、发展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全面发展,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使其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营经济总量、发展速度达到青岛市平均水平以上,年均增长25%以上,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年均提高三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到~年民营经济创造的gdp占全市的50%以上,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年均增长25%以上,力争到~年民营经济实现税收占到全市工商税收的40%以上,占全市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30户,其中过10亿元的2户,形成一批技术先进、经营规范、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群。
    二、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放开投资经营领域。除国家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外,其他行业、领域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对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
    (四)放宽准入条件。新设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登记注册合伙企业时,只需提供相关出资证明。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检查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核实制度。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的房屋可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和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的名称登记,允许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青岛市”字样。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放宽对投资者的资格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凡是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或申请个体工商登记。
    (五)简化企业创办审批和工商年检等手续。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民营企业股权转让,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暂时未能核发前置审批许可证或资格证的生产性项目,可先凭审批部门同意立项的意见书,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待前置审批完备后再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事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效,大力推行“工商受理、抄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和商业信誉较好的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实行免检制。共5页,当前第1页12345
    三、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年开始,连续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民营经济专项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和奖励民营企业。专项资金实行专门帐户管理。对新办的生产型民营企业,按企业实现的xx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企业100%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50%的奖励。上述奖励从~年起,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市财政统筹统发。
    (七)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重点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市财政从~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公司。对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确保对民营经济的新增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60%。人民银行要选择一批民营企业在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参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九)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或个人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的意见》(平政发〔XX〕27号)规定的政策优惠。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原改制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十)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国土部门要将民营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满足民营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合理用地需求。要用足用活有关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已获得青岛市名牌产品或列入青岛市名牌发展计划的企业,有关部门在列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或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时,要优先考虑。从今年开始,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0万元;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被认定为青岛市著名商标或青岛市名牌产品且当年上缴税金在1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十二)鼓励和吸引外来人员和企业来我市创办民营企业。对引进民资的人员按引进内外资的政策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大中型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投资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营企业,以及总部设在我市并在我市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在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共5页,当前第2页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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