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
(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
(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
(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
(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
(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
(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
(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
(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
(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
(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
(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
(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
(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
(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
(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
(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和国庆节、香会、元旦节、冬至、春节、清明、五一节等重要节日及连续3天火险等级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重点林区和地段加强管理,严防死守,收缴火种,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时消除隐患,对拒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部门要加大严格野外用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范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及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区森林防火办公室要督促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宣传、巡逻、排查隐患等工作。区域管理责任单位也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职能。
十、在森林防火期内未取得用火许可证擅自用火者,除按《森林防火条例》处罚直接责任人外,对相关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森林火灾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并要落实好村一级值班联系制度,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要落实人员值班,严密掌握火情动态,严加防范,一旦发现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值班人员不在岗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