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
申请书》(编号: )和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 至 ,共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 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
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账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 ‰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 %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 %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
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