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16 07:3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出资人
  
  第十四条 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共4页,当前第2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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