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09 13:23:15

请示的格式】

请示由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发文机关、日期构成。

标题 一般由请示单位、请示事由、文种或请示事由和文种组成。

正文 正文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请示缘由。提出请示的原因和理由。

(二)请示事项。就是提出有关问题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有的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供上级机关参考。提出的请示,要符合有关方针、政策,切实可行,不可矛盾上交。

(三)请示要求。应明确提出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途径,常用“是否妥当,请批示”、“妥否,请批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等等。

【请示范文】

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

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有关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精神,我们于1990年12月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国家机关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开展产权登记,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1992年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行产权登记,是保卫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资产进行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加强企业和单位的产权管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这次产权登记,重点是解决企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定性不准、帐实不符、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为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前期准备。

三、产权登记的范围。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今后,产权登记将纳入经常性的产权管理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四、目前,国有资产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有资产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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