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x,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某区某路某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yyy,女,1978年yy月yy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某区某路某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9xx年3月3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年2月1日女儿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由乙方抚养,甲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拾叁万元,双方各分一半,为陆万伍仟元。
2、房屋: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分区某某路51号某苑4栋604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若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由于甲方的原因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房内家具和电器归乙方所有。
3、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如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六、本协议共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协议甲方:xxx 协议乙方:yyy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