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19-08-19 02:26: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认购的股份数   │    股份比例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分次缴付。
  首次出资情况: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         │        │         │(10)(11)(12)(13)(14)
  ├─────────────┼─────────┼────────┼─────────┤
  │             │         │        │         │
  ├─────────────┼─────────┼────────┼─────────┤
  │             │         │        │         │
  └─────────────┴─────────┴────────┴─────────┘
  

  第二次出资情况: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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