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19-08-12 20:24: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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