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7 12:04:46

    南池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村委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水源
    第三条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与北池村合用,共同开发合理利用,优势互补)。
    第四条水源卫生防护应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五条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村委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如属无法避免的突然情况例外。
    第七条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办理临时用水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有上下水设施的住宅、车间及其它建筑,必须按照节约用水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经批准接水的户(室)外管道部分安装任务必须由村委统一承担,如果安装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时,村委可委托符合技术标准等级的单位承建。竣工后,由村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村委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一条任何个人都不得在生活、生产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村委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村供水水厂、水井、泵房、加压站、输配水管道、闸阀、水表、消防栓、排气阀、测压表、供电、通讯线路及专用道路、公共水站等设施,属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三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用户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村委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十五条为防止供水管网水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及工业管道,一律严禁与村配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凡用户投资和村委合资敷设的户外水管,表前部分均村委管理维修,表后由用户负责管理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改或拆除。在满足用户用水的前提下,村委可进行改装或发展其它用户用水,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七条公共消防栓除火警外不准做其它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闭。建筑物内无水表消防栓,由村委铅封管理。
    第五章水表及水费管理
    第十八条村委承担用户水表的校验、检定、修理,实行水表周期强检制度,并按规定收取校、修费用。用户若对水表计量产生疑义,由法定计量检定机关校验水表,按水表误差视其情况调整水费。
    第十九条单元装表用户,村委以单元水表进行计量,水费由单元户代表按期统一交付。
    第二十条用户负责表井及水表管理,表井内必须保持清洁,水表铅封由村委统一管理,用户不得人为损坏。用户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或达不到水表的额定流量时,应及时送检或拆换。
    第二十一条用户水表实际用量长期(半年以上)小于额定流量时,按用户实际用水人口,依据我村设计用水量标准计算水量,并要求用户改小水表口径,用户不得拒绝,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二十二条水费收取由村委负责,用户须及时足额交纳。
    第二十三条用户接到水费收取通知单后,必须按通知限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超期每天加收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月者,按自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表失灵,不能正确计量时,根据用户的用水情况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计量收费。
    1、按上三月平均用量征收。
    2、暂时按用户最高月用水量计征,待换表后行度三月平均水量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用户用水必须安装水表,对暂无水表的用户,按实有人口数和平均月用水量标准计征水费,并限期安装计量设备。
    第二十六条收取的水费,全部按期上交村委,由村未按有关规定,统一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免除用户水费。
    第六章计划用水
    第二十七条供用双方都必须贯彻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节水意识,加强节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委要加强巡回检查,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种浪费水的行为,坚决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九条工业、建筑用水应向村委申报一次用水计划,由村委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实行计划供水。
    第三十条新开户和新增用水指标,可持有申请资料向村委申请增容,并按规定缴交增容费。
    第七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章用水的单位或

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处以200——XX元罚款、赔偿损失(直接或间接损失)、没收设备、暂停供水等处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罚、赔款列入供水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用水。
    1、拖欠水费者。
    2、未经批准私自接用水者。
    3、未经水表用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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