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国内游合同

发布时间:2024-08-16 11:53:02

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国内旅游。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必须以组团社的名义和甲方签订合同。

  四、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交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六、乙方提供的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七、甲方应妥善保存有关票据、证明及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证、索赔证据。

   宁波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574-87291299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571-85117419浙江省旅游咨询投诉电话:0571-96118

  八、本合同条款由宁波市旅游局、宁波市工商行管理局负责解释

  甲方(旅游者):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乙方(旅行社): 宁波新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人民路105号大时代a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 孙勇强 联系电话:136057402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旅游线路为 。

  出发地点及日期 ,行程结束地点及日期 。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成人每人报价 元,小孩每人报价 元,总金额为( 币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团费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的行李超重费、航空意外保险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收费电视、通讯等私人消费)、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 费。

  甲方应在出团前3个工作日内将旅游团款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

   。

  2.住宿饭店标准

  3.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及标准

   。

  5.自费项目

   。

  自费项目总金额为( 币大写)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餐费标准 。

  7.导游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全陪导游应自始至终参与旅游团(者)全程旅游活动,负责旅游团(者)移动中的衔接,监督接待计划的实施,协调地陪、司机等旅游接待人员的协作关系。

  做好各类准备工作,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和票据。

  协助地陪办理乘机、住店、就餐、旅游有关手续,提示或警示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注意事项,处理或协助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

  无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个工作日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在出团前未支付全额旅游团款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承担乙方的直接损失,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2.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理,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全陪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合同总价30%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违约方在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20%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当散客人数未达到成团要求时,乙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部分或全部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也可将本合同组团出游的义务转让给同样具有旅游经营资格的 旅行社,但仍对此义务的履行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对上述事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按第六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为、身体健康原因、第三人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由甲方自愿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乙方具有合法的保险代理资格的,可以向甲方作出说明、推荐并办理由甲方自愿购买的保险业务。是否愿意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收费标准 元/天,保险额度 万元/天,共收保费 元。

  4.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和购物。

  5.在旅途中与乙方发生纠纷后,甲方既不得以滞留不归、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损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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