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3 23:38:47
文书处理部门或承办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案卷时,交接双方必须在移交凭据上签注姓名、时间,并对案卷负责。 检查案卷是否属于归档范围的公文,对照归档案卷的移交目录或者案卷目录(一式3份)进行质量、数量的全面检查。 对检查无误的案卷可办理移交手续,即双方都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之后,各执一份移交目录,文书处理或承办部门的一份可留存备查,档案室的一份应归人全宗卷。如果档案部门是按组织机构编制目录的,还可直接将第3份移交目录装订成档案室的案卷目录,作为平时查找档案的检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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