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发布时间:2024-07-17 01:06:44

    如何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真在大力提倡和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员的权益比过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党内zz生活的进步。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的重大政策的出台,特别是直接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政策,就尽可能多地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同时,要健全信息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党组织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就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就予表扬或奖励。对目前有些农村实行的党员民主议事制度,使党员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的做法和经验,要给予重视,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使普通党员感受到自己是党内生活的主人,从而增强责任心和主动精神。
    在党的生活中怎样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一定会是错误的意见,其中往往有合理的和正确的成份。党的组织要认真考虑这些意见,借以补充和发展正确的意见,使问题讨论得更深入,处理得更慎重和完满。同时还应该看到,在通常的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但有时也可能是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所以我们一方面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另一方面允许这些党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有权向党的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有利于保障党内的民主生活。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在少数人方面,那么党的组织就要勇敢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接受少数人的正确意见。
    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于我们认识真理、服从真理和改进工作大有好处,可以使我们减少或者避免错误。如果少数人的意见确实错了,也要善于做说服工作,使他们以悦成服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自觉地服从党组织的正确决定,从而真正保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对待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同志,只要他们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的组织决定,党组织就不仅要耐心地听取和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还应该同他们搞好团结,不能采取歧视、排斥的态度,更不能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要善于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甚至反对自己反错了的同志一道工作。
    允许党员“保留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有什么区别?
    允许党员“保留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已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帮助。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的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错误不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成员必须是民主选举产生,并切实接受党员群众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在正常情况下,从党的支部委员会到党的中央委员会,都应经过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选举,并定期进行改眩党内选举必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凡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制定,必须在一定的组织中集体讨论通过。有的决议在提交讨论之前,还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到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中广泛听取意见,然后进行正确的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时,党的领导机关也必须在集中大家的经验和智慧的基础上,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党的领导机关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在处理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征求有关下级组织的意见,同他们商量办事。领导机关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自己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要让下级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独立负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这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了解下面的情况和问题,又可以提高党员的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怎样理解“少数服从多数”?
    个人服从

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都在一定范围和广泛意义上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在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全体党员最终必须执行一种决定,而不允许对同一个问题同时执行几种不同的决定。为此,就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做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即使有时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应在执行多数人的意见的前提下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正常的程序进行解释,使多数人认识和接受正确的意见,这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见,又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8、怎样理解“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的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同时,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也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为,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意见虽然都是党员意见的集中和反映,但上级组织所集中和反映党员意见的范围比下级组织要大,而且上级组织通常了解情况较多,分析问题更全面,处理和决定问题也比下级组织有更大的准确性。如果上级的指示和决议不适合当地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在某些时候,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也可能不完全有利于下级组织,但从长远和全局的利益来看,有利于党的整体,因此也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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