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畜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4-08-06 11:12:32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__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
  出卖人: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或专业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为了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肉、蛋、禽商品的需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产品的检疫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结算。
  3.奖售办法: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
  2.买受人如需提前收购,商得出卖人同意变更合同的,买受人应给出卖人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的补偿,买受人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出卖人按合同规定交货,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受人仍然需要的,出卖人应如数补交,并应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_%(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如买受人不需要的,出卖人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1%~20%的幅度)偿付违约金。
  2.出卖人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买受人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有权拒收。
  3.出卖人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受人可以拒收。出卖人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买受人仍然需要出卖人交货的,出卖人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乡政府……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出卖人:___县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_____(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订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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