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1-09-02 08:33:48

    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项确定。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2.本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项确定:
    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甲方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必须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元。
   2.乙方相对应的岗位(工种)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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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4.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甲方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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