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

发布时间:2021-09-03 13:02:52


   第一章 总则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法规,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澳大利亚××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双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在中国杭州市西湖区登记注册。
  其法定地址:杭州西湖区×××路20号建工大厦内
  联系地址为:杭州市玉古路××号×××大厦××层 座 邮编:××××××
  法人代表:×××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中国
  澳大利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其法定地址:××××××, australia
  法人代表:×××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澳大利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杭州×××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 co. ltd.
  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杭州市玉古路××号×××大厦××层××座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目的: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努力服务好国内政府,企业和个人,办成国内领先的投资咨询公司,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建议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40万人民币。
  
  第九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乙方:认缴出资额15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一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星期内缴清。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解缴出资额;
  3、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其他人员;
  6、协助外籍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依期如数缴付出资额。
  2、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长  名。董事、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由甲、乙双方轮流派员担任。第一届董事长由乙方派员担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8.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9.修改公司规章;
  10.对公司决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2.决定聘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高级职员;
  13.决定公司为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或将公司款项借给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14.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5.决定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6.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对1、2、5、6、9、10、11、13款的事项,需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对于其它事项,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2名及2名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名董事,不够2名董事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兼任,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办理总经理交办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条 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研究,可随时撤换。
  
   第八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与员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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