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发布时间:2019-08-31 04:34:4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10][11][12][13][14][15]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 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12345678910 11121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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