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27 13:02:15

  维修养护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__份,其中:发包人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份。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
  1.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5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7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8 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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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1.12 天:指日历天。
  1.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1.14 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招标文件
  2.4 专用合同条款。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6.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
  6.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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