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劳动模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9 08:35:46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民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
    近年来,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群众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艰苦创业,为推动三大战略的实施和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涌现出了一大批职业道德、技术创新和科技致富的先进典型。为了弘扬劳模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表彰一批劳动模范。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评选范围:全县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机关干部。
    评选名额:全县共评选劳模xx名,其中女劳模不少于x人(分配名额见附表)。
    二、评选条件
    忠实实践“xxxx”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高尚,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改革、发展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争取项目,开发新产品,扭亏增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推动小康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在农业科技、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比赛、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者;
    (七)在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等行业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原则及程序
    (一)评选原则:严格按照劳动模范评选条件,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自下而上,优中选优,走群众路线。曾获县级劳动模范以上称号者,不再重复评眩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列入评选推荐对象。
    (二)评选程序:
    1、被推荐的职工劳动模范,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农民劳动模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法人代表,须经工商、税务、劳动保险部门签署意见。
    2、被推荐的劳动模范登记表和单行材料务于4月xx日前报县劳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
    3、对经县委、县政府审定通过的拟表彰劳模进行公示,广泛接受全县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劳模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上成立劳动模范评审领导小组,由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xxx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总工会,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县总工会抽调。
    附件:(一)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二)劳动模范评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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