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大全

发布时间:2024-08-05 04:16: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提倡“创新务实,追求卓越”工作态度,要求全体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到:忠诚团结,创新务实,敬业进取,勤俭高效,文明礼貌。
第三条 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在保证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充分调动驾驶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计划和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公司化管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
第二章 驾驶员的聘用与劳动关系
第五条 驾驶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基础上的劳动关系,驾驶员是公司的员工,双方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六条 驾驶员的聘用
一、 新驾驶员的聘用遵循“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 对应聘驾驶员岗位的待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还必须符合行业规定和满足公司的要求。公司的要求包括: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思维正常、言行得当、无酗酒史、无交通肇事劣迹、无驾驶证被吊扣或从业资格证被注销记录等。
四、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招聘前拟定招聘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人员构成、岗位说明、招聘步骤、考核内容、录用程序以及应急办法等要素。
五、 招聘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录用通知书,并在录用驾驶员到岗后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根据聘用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间表现优异、业绩突出的驾驶员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六、 录用驾驶员的个人档案保持原状,党组织关系可转入上级党委:中共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七、 驾驶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对表现好、业绩突出、被公司连续聘用XX年及以上的驾驶员,可在其有要求的前提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 合同期满,公司应依法办理续聘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 在业务结构或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驾驶员应服从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整。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被解除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驾驶员,执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之规定。
第九条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本人应在接到《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后3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外地来蓉务工人员,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属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的绩效管理以《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为主进行。
第十二条 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综合安全指标评定驾驶员的安全营运等级,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始终保持a级以上的驾驶员才具备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以绩效考核为基础,综合服务质量指标评定驾驶员的服务等级,服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始终保持a级以上的驾驶员才具备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制订下一年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和驾驶员奖励、惩戒、续聘、待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给予年度优秀驾驶员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对驾驶员进行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同时要求并鼓励驾驶员自学,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1、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每年制订驾驶员培训计划和相应的费用预算,并组织实施。公司将结合本公司实际,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为驾驶员提高综合素质提供条件。
2、 员工自愿参加各类学习,应按排在业余时间。
3、 公司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凡经主管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和培训的,在取得了毕业(结业)证书后,由公司根据缴费凭据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
第十七条 凡由公司承担学习、培训费及相关费用或提供学习、培训时间的,受训驾驶员应在培训前与用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并约定学习、培训后费用报销比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服务期限未满要求向外流动者,应按《培训协议书》约定退还公司支付的学习、培训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参加公司举办的职业培训并参加相应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培训、服务规范培训和综合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并将考核结果录入驾驶员个人档案。
第五章 薪酬
第二十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驾驶员岗位实行基础工资 基本任务工资 超额提成奖的分配制度,这三部分之和为驾驶员的应领工资。(细则详见《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经济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实领工资为应领工资减去应有个人支付的社保金和考核扣款。
第二十二条 年度奖金额由与本公司年度效益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业绩挂钩。
第二十三条 年度奖金根据公司的效益和员工的业绩确定,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第六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为驾驶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司异地机构应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保持现状。以后根据国家政策适时修订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的工作时间与休假按照《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因工负伤或因工负伤并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级医院确诊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龄5年以下(含5年),在公司工作2年以下(含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龄5年以上,在公司工作2年以下(含2年)的6个月;2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为9个月;5年以上8年以下(含8年)的为12个月;8年以上XX年以下(含XX年)的为18个月;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期内,其工资待遇按不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三十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公司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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