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发布时间:2024-07-01 03:13:06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
  │                 │代号:barecon“a”       │
  │                 ├────────────────┤
  │                 │2.地点和日期          │
  ├─────────────────┼────────────────┤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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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 │7.呼号   │
  │                 │(第8条)      │      │
  ├─────────────────┼─────────┼──────┤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 │9.总登记吨位/净登 │10.建造时间/│
  │轮、冷藏船或客船)         │记吨位      │建造地点  │
  │                 ├─────────┴──────┤
  │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 │
  │                 │吨计算             │
  ├─────────────────┼────────────────┤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
  ├─────────────────┴────────────────┤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
  ├─────────┬───────┬────────┬───────┤
  │15.交船港(第1条) │16.交船时间(第│17.租船合同取消 │18.还船港(第3│
  │         │2条)     │日期(第3条)   │条)      │
  ├─────────┴───────┼────────┴───────┤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 │
  │                 │需填)              │
  ├─────────────────┴────────────────┤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
  ├─────────────────┬────────────────┤
  │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
  ├─────────────────┼────────────────┤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
  ├─────────────────┼────────────────┤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
  │(选择适用第21条)         │                │
  ├─────────────────┼────────────────┤
  │28.保险(海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 │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 │
  │(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投保的附加险          │
  ├─────────────────┼────────────────┤
  │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  │
  │投保的附加险           │                │
  ├─────────────────┼────────────────┤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
  │不同时才填列)           │                │
  ├─────────────────┼────────────────┤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 │
  │                 │否适用)             │
  ├─────────────────┴────────────────┤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
  └──────────────────────────────────┘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
  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
  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
  │签字:船东(出租人)       │签字:(租船人)(承租人)   │
  │                 │                │
  └─────────────────┴────────────────┘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栏栏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使用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栏栏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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