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政协
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现主席、副主席督办提案
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提案的
标准。提案所反映的是某委、某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程、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
本年度的重点提案和往年未落实的重点提案均可列入督办内容。
二、重点提案的产生。由提案委员会从提案中遴选,并根据各位主席所分管工作的内容,拿出具体方案,经提案委员会议通过、主席会议审定后讨论实施。年内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三、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具体实施,确定督办的重点提案,单独列表送某政府办公室。在督办前,提案委员会根据主席、副主席
意见,与提案办理的主管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就督促提案的内容、形式进行协商,报请督办的主席、副主席审批后实施。商请某政府办公室向某政协主席会议
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制度。
四、人员组成。参与督办的政协主席、副主席、提案者、提案委员会委员以及政府办分管同志、承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
五、督办的形式。重点提案督办工作专题协商会,由提案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主持,主席、副主席召集。采取座谈、调查、视察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或部门汇报办理情况,征求提案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并与主管部门承办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根据情况邀请提案者,相关部门委员会委员和党派团体成员共同参与,共商解决办法。
六、督办目标。督促
检查工作要讲求实效,注重落实,不可流于形式。对提案办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尽可能协商解决,对办理不力,办理质量不高的承办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某委、某政府
领导反映或向承办提案的主管部门通报,以促进提案所提问题的落实。
七、做好
宣传报道工作。督办
活动通知新闻单位参加并以电视台、电台、报纸以及政协
简报的形式予以报道,对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案人、提案办理案单位予以宣传、表彰。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