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7 16:31:10
xxx (先生/女士):
因你于xxxx年7月3日起至今一直患病未能上班,现法定医疗期已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 ㈠项以及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0 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4日起解除与你于XX年4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于接本通知后即时到司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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