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复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7 09:50:56


   1、本单位工因工作需要复制一般文件材料时要经档案室审批;本单位工复制本职工作范围以外的档案,需经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复制机密档案材料(局会议记录等)须经局档案员和分管档案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制。 
   2、外单位一般不予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应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员同意方可复制。
   3、 复制后要及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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