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发布时间:2019-09-03 12:31:19

  
  合 同 编 号:
  
  云南省旅游局制年  月  日
  
  国内旅游参游须知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经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前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约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服务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
  
  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游览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项目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
  
  8、旅行社在确定出团日期后,会通知游客,故游客应预留能够让旅行社与自己联系得上的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旅行杜的通知方式以合同(含附件)约定为准。
  
  9、孕妇、健康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旅游,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应如实说明,旅行社有权决定是否让其入团参游。
  
  10、游客在旅游中应遵纪守法,尊重旅游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俗。
  
  11、游客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工作。因自身原因未能随团前行及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2、游客请不要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13、旅行社无法保证您所购买的商品没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购物须慎重辨别,由此产生的购买责任由游客自负。一旦出现此类问题,由游客与商店解决,但旅行社会给予必要的协助。
  
  14、游客在旅游中乘坐交通工具、住宿、饮食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危险,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旅行社一般不承担责任;
  
  15、欢迎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及参加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并对该旅行社旅游服务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16、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在90天内向当地我省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各地投诉电话是:《1》《2》《3》《4》《5》《6》
  
  云南省旅游质监所 0871-35373613538633      昆明市质监所    0871-3164961 3164995
  
  大理州质监所   0872-2121246          西双版纳州质监所  0691-2122323
  
  丽江地区质监所  0888-5123432          红河州质监所    0873-2137291
  
  德宏州质监所   0692-2121528          思茅地区质监所   0879-2145370
  
  迪庆州质监所   0887-8231460          楚雄州质监所    0878-3122440
  
  曲靖市质监所   0874-3l22424          保山地区质监所   0875-2122583
  
  玉溪市质监所   0877-2067403          文山州质监所    0876-2139445
  
  怒江州质监所   0886-3624247          临沧地区质监所   0883-2128388
  
  昭通地区外事办  0870-2124059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
  
  电话:                   。
  
  乙方:                    (组团旅行社)
  
  地址:                   。
  
  电话:                   。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
  
  旅游线路为:                                 。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赞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签定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        元,(保险金额:        元)。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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