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伤界定的原则和依据
根据原劳动部中劳护久字(60)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
意见》,结合徐州矿务集团公司企业实际,以发生工伤后的受伤部位、危及生命的危险性、生命体征的变化等情况,确定下列各种类型的工伤为重伤。
二、重伤事故伤情种类
(一)灼伤、烫伤
1、ⅱ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30%者。
2、ⅲ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10%者。
3、因灼伤或烫伤出现休克者。
4、ⅱ度以上的面积大于全身面积的10%并呼吸道烧伤者。
5、面部、会阴部及手足皮肤i 度的面积累计大于5%者。
6、五官或生殖器ⅱ度以上烧伤者。
(二)颅脑损伤
1、头皮大面积撕脱伤。
2、颅骨骨折(颅盖或颅底)。
3、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硬膜下、脑内、脑室内)。
4、脑组织损伤、脑挫裂伤或脑干损伤。
5、严重脑震荡。
6、脑外伤致昏迷者。
(三)胸部损伤
1、胸、肋骨骨折伴血气胸,需手术者。
2、纵隔气肿。
3、气管破裂。
4、肺挫伤。
5、食管破裂。
6、膈疝。
7、纵隔、心脏或心包损伤。
(四)腹部损伤
1、胃或肠破裂。
2、肝、脾、胆或胰破裂。
3、创伤性后腹膜血肿。
(五)泌尿生殖系损伤
1、肾挫裂伤。
2、输尿管撕裂。
3、膀胱破裂。
4、尿道断裂。
5、生殖器损伤,影响功能的。
(六)骨与关节损伤
1、手及脚部损伤
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中的任何叁指各轧断一节的或食指、中指轧断两节的。
手局部肌腱断裂,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或残废可能的。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脚局部肌腱断裂,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或残废可能的。
2、大关节全脱位需手术切开复位的。
3、骨折
锁骨、肩胛骨、肱骨、尺桡(包括孟氏、柯雷氏)、腕骨、髋臼、髌骨、胫骨、跗骨、上(下)颌骨、颧骨、鼻骨等粉碎性或开放性骨折的。
股骨、脊椎、骨盆或各种关节内骨折的。
其他复杂骨折。
4、脊髓损伤。
5、周围血管、神经、肌腱、肌肉损伤需手术修复者。
6、筋膜室综合征、挤压综合征。
(七)周围器官损伤
眼、鼻、口腔、耳损伤、鼓膜穿孔致畸形毁容或影响功能者。
(八)全身损伤或
工作原因引起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肾功能不全,各种类型休克,脂肪栓塞等之一的。
(九)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十)上述损伤项目中两个系统或两个部位及以上者。
(十一)除上述内容以外其它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三、重伤伤情
报告程序
各级医院在执行徐矿司办〔XX〕79号《关于加强工伤抢救管理的意见》过程中,按照上述重伤事故伤情种类报告重伤事故信息。接诊时,先由临床医师及时提供工伤伤情
证明,然后由院长或分管院长(直属医院由医务处
主任或分管院长)对照此
标准确定重型工伤。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将伤情结果报集团公司
安全监察部和生产调度室。在伤情上报或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时,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分管矿处级
领导对照此标准复核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