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
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
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zz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学校党委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
活动。
第三条 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议的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 院务会成员由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组成。党委与院长办公室
主任列席会议。院务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的情况下召开,若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务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2人。
院长办公会由正、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参加会议的正、副院长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七条 行政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可
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参加专题汇报的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章 会议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务会议事范围
1、
学习和讨论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
意见。
2、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定和建议,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3、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和
报告以及征询党委会意见和建议的问题。
4、在党委的领导下,主持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办法。
5、研究学年、学期
工作计划和有关全院性的规章、制度、办法及上报的重要文件。
6、讨论审定
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竞赛训练以及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7、研究人事调配、教职工奖惩工作,拟定教职工队伍建设、机构调整、干部聘任、全校编制方案。
8、讨论审定招生和就业方案,研究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9、审定学期和财政年度的预、决算以及基本建设和经费情况;审定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的立项、预算资金变更,校产开发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筹资和审计工作。
10、审定重要的外事活动。
11、审议学院精神文明建设,
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等。
12、各分管副院长期中和期未工作情况汇报。
13、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门要求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2、研究讨论需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宜或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及教学、训练、科研、后勤、人事方面重大改革思路。
4、审定5--10万元维修项目和一次性5--10万元经费支出。研究基建维修工程中有关重要事项和在建工程预算、学校年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5、听取并研究院主管领导、各系、部、院、校及各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汇报。
6、审定由学院各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文件、规章制度。
7、研究行政工作的年度、学期
总结与计划安排。
8、研究一般人事安排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由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分管校领导向院长提出,或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长确定。各行政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院务会提出审议重要事项的议题之前,应征求党委书记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求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备选方案应有2个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核查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院务会议议题安排及书面材料,提前2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原则要按事先确定的议题一事一议一结,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行政会议的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列入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原则上暂缓审议。但对急待审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请假时,将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