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受托人: (资质等级: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婚礼庆典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婚礼庆典基本情况
(一)新郎姓名: ,新娘姓名: 。
(二)婚礼庆典举行时间: 年 月 日(中午/晚上)。
(三)婚礼庆典举行地点: 。
(四)预计的宾客人数: 人;酒席桌数: 桌。
第二条服务项目、服务费
双方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费为: 序号 服 务 项目 服 务 费(元) 专项协议1婚礼策划 附件2婚车迎送 附件3化妆造型 附件4影像摄制 附件5婚礼主持 附件6婚纱礼服 附件7婚礼用品 附件8婚礼场地 附件9其他 附件 服务费总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小写)¥ 元 第三条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委托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服务费:
(一)本合同订立日起 日内一次性□现金、□转帐支付。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分 次□现金、□转帐支付:
第一次: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第二次: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第三次: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
。
第四条定金或者预付款
本合同订立日起 日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大写 元)。
支付预付款的,委托人在第一次支付服务费时扣除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数额。
第五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获得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各项婚礼庆典服务;
(二)确认受托人各类服务创意、流程、内容等策划,包括但不限于初始、变更、取消;
(三)向受托人提供婚礼服务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婚礼日期、婚礼场地、恋爱故事、婚礼要求、喜欢的颜色、私人禁忌等;
(四)按照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支付服务费;
(五)委托人提供服务场地的,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辅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所需的场所、空间、电源;
(六)按照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配合受托人完成各项目服务;
(七)联系第三人提供婚礼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酒店、安保及其他非受托人提供的服务相关事项,由委托人统筹安排。
(八) 。
第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足额收取婚礼庆典服务费;
(二)及时完成与服务相关的创意、流程、内容等策划及准备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完成约定的各项服务;
(四)因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天气、电力、政府禁止令,不能按约定的项目、内容、方式及质量标准等提供服务的,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协商调整婚礼庆典服务方案。紧急情况下,受托人应当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提供证明。
(五)对委托人统筹安排的内容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协助;
(六)尊重委托人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私人禁忌,保护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七)确保服务中使用的设备、器材、用品等安全、可靠、正常;
(八)收取服务费后,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凭据;
(九) 。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履行中任何一方请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当在请求变更部分的约定履行日期 日前书面向对方提出。协商一致的,订立变更协议;协商不一致的,按原约定履行。
1、委托人就服务时间请求变更的,受托人应当同意,因变更导致受托人费用增加或者损失的,委托人相应增加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确有原因不能变更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2、委托人就服务项目、内容请求变更,受托人同意,因变更导致受托人费用变化或者损失的,应当相应调整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
3、受托人请求变更,委托人同意,因变更导致受托人服务减少或者委托人损失的,应当相应减少服务费或者赔偿损失。
4、因变更导致服务费增加的,委托人可以在本项服务完成后即时清结,也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下一次付款时一并支付;服务费减少的,委托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下一次付款时扣除。无下次付款的,双方在本项服务完成后即时清结。
(二)解除
履行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单方解除权
1、委托人付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服务费,经受托人书面请求支付之日起 日内仍未支付的,受托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2、受托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服务义务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3、受托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委托人书面请求后履行仍不符合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4、一方迟延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双方可通过约定的书面形式,如传真、网络通讯等行使单方解除权,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影响的范围和期间内免除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避免损失扩大。受影响的一方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对方损失或者损失扩大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 %的违约金。造成对方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履行中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义务,逾期每日按服务费总额的 %或者依专项协议的约定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一方迟延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按本条第(一)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付定金的,委托人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受托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四)受托人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提供服务的费用或者销售商品的价款增加一倍赔偿。
第十条 侵权责任
履行中任何一方导致对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履行中任何一方导致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