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8-03 16:14: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financial society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第二条 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组织深圳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某民政局;本会是中国金融学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循中国金融学会制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业务。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 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广泛开展国内、国际间的金融学术交流,反映、推荐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㈡编辑、发行金融研究的学术刊物,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㈢组织金融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㈣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经济、金融决策服务,并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㈤面向社会各界宣传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普及金融知识;
    ㈥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㈠ 团体会员资格
   1、凡承认并愿意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会团体会员的资格:
    ⑴ 深圳某金融机构、专业金融学会、其他相关金融或学术组织;
    ⑵ 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本某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科研组织;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2、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年会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
   3、有权取得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4、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㈢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


   4、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
    ㈠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1、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主编过大专院校金融教材;或者近两年在某某、某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者;
    ⑵ 尚未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已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或近两年在某某、某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金融学术性论文五篇以上者;
    ⑶ 长期从事金融业务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实际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金融业务骨干;
    ⑷ 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2、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人员,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 从属于本会团体会员的个人,向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该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⑵ 不属于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根据个人的专长,有权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调查,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或罢免理事;
   3、 推举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
   4、 聘请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7、 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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