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发布时间:2024-07-26 09:55:59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

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

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薄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

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

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

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

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

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

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

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

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帮助、督促其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三、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四、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严禁

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方便纳税人,工作部署要与本

地税收总体工作协调一致。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以下简称鉴

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

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

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

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

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

1至3月底。

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

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

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

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

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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