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汽车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4 08:46:08

  甲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证件类型:身份证 暂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注:
  1、合同编号方法:单位简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合同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
  2、在本合同中需选择的项目,以打“√”为准。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1、车辆成交单价:        元,大写                   。(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货价及正式完税发票)。数量:     台。
  2、其他费用:            ,由   方承担。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其他约定:                                。
  4、其他付款方式:                               。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 100公里 ,     公里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销售发票。
   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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