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
领导干部自律行为的管理,坚决刹住公款配备电话和支付话费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1、不准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住宅电话。违者,除纠正处理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用公款购买的个人使用的移动电话,按每年20%折旧处理给个人,剩余款项由移动电话持有者向单位补交。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由使用者向单位全额补交电话初装费。对不能主动纠正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应交费用。
3、不准利用
工作职务之便,让下属单位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住宅电话。违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应交费用。
4、不准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报销个人移动电话话费和个人住宅电话费。违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特殊部门按上级规定配备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