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农业局长农村经营管理会上讲话

发布时间:2024-07-19 01:28:04

根据省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由我向各位指导员介绍有关农村经营管理的工作。
马克思zz经济学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反作用。农村经营管理是马克思zz经济学原理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应用,其基本任务是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促进农业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显得更为重要。
新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选择的是生产力改造和生产关系改造相结合的路子。生产力改造主要是以推进农业科学技术应用,提高农业产量和改进农产品品质。生产关系改造中,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调动人的生产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当代经济学家吴敬连认为,制度重于技术,制度也是生产力。
农村经营管理涉及面很广,从现阶段来看,主要是四大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管理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村一级。下面我分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一)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承包制
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主要问题。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就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以后通过农业合作制,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从而奠定了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指出,家庭承包制是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不仅适应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以后也适应。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从XX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党的xx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二种承包方式和四种解决纠纷途径
1、两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
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本组织的农户。承包的客体是耕地、草地和山林。承包原则是以家庭为单位,户户平等承包。县级以上政府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确认。
在土地承包期内,法律规定三个“不得”,二个“可以”:
不得收回。但三种情况除外:一是全家迁入大中城市,转为非农户口的;二是全家人死亡的,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山林也不能收回。三是农民自愿要求交回承包地的,但要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一旦发包方同意收回,承包方在本轮承包期内不得要求再承包。
不得调整。但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人地矛盾的可以调整。
不得变更。不能因承办人、负责人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而变更或解除。
可以流转。土地流转的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
可以继承和分割。一是指承包收益可以继承。二是承包经营权根据不同的土地享受继承权:耕地和草地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山林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分割是指家庭发生变化时承包经营权作为家庭财产权进行分割。
其他方式的承包,也称专业承包
双方当事人是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与组织。本组织内的人有优先权,承包给组织外的人要经本集体2/3的人或代表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并对承包人进行资信调查。承包客体是四荒资源和茶园、果园、水面等。承包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收益和承包经营权都可经以继承直到期满。            
2、四种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
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自己解决;
二是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调解;
三是申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四是向法院起诉。
(三)我省土地承包和流转的基本情况
(四)当前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是二轮承包留有尾巴。9%的村没完成,其中%的村没开展二轮承包。
二是承包权证发放和变更突出。
三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一些地方受到损害。
四是定销户、外来户的土地承包权难以解决。
五是一些地方依然保留“两田制”。
六是土地流转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违反自愿原则。
七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不力。征前不尊重承包农户意见,补偿时费用低,补偿标准不一。
八是征用补偿费分配比较乱。
九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保障水平低。
十是土地整理中引发的问题也较多。立项前不听农民意见,整理后土质变差,整理后没将承包权落实到农户。
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一是今年全省开展全面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工作。总的原则是:在二轮承包基础上进行完善,不是打乱重搞承包。主要内容有:没有实行承包的村开展承包工作,权证没发到户的发到户,证地不符的作相应变更。
二是改革征地办法。征地实行“综合区片价”,提高补偿标准。
三是加快保障换土地步伐,改变传统的货币安置法。
二、关于减轻农民负担
(一)农民负担轻重关系到社会稳定
农民负担古来有之。历史上什么时候农民负担轻了,社会就稳定,社会生产力就向前发展;什么时候农民负担加重了,社会就动荡,社会生产力就遭到破坏,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农民起义无不跟农民负担沉重紧密相关。因此,历史上许多朝代都纷纷采取一些措施来减轻农民负担。
(二)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向农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我们党重视减轻农民负担,最早从延安开始。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展了全面的土地改革,取消了封建土地地租。50年代以后又长期稳定农业税税率,70年代末80年代初相继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80年代中期以后放开农产品购销实行市场调节。这些都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是尽管这样,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农民负担还是比较重的。建国初期,国家为了实现工业化,需要从农业积累资金来解决工业化建设的资本积累,主要办法是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利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来实现。由于“统购统销”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扣除的,尽管农民负担也较重,但农民没有感觉到,因此矛盾并不尖锐。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民负担从农民身上直接扣除,使相关矛盾开始突出出来,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农民意见更大,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农民对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收缴税费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从农民“主动缴”到干部“上门缴”,再到“抵制缴”,个别地方甚至还出动警力,组织小分队“强制缴”,一些农民被迫走上绝路,出现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事件。进入90年代,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一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每年中央都要发文件,制定有关政策,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落实。
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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