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职工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0 09:2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厂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干部职工。
    第二章 职工奖励
    第三条 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 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厂部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我厂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创造了较好的效益。
    由厂长提名或单位申报,经厂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厂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全厂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 成果奖项:
    (一)管理成果奖:创新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厂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线路安装、设备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某某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电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可参评厂部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由厂部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厂部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 其他奖项:
    (一)对举报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电、损坏供电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的获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我厂生产经营有关的论文及宣传我厂两个文明建设成就的通讯报道、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 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得某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全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元;
    (三)获得全厂优秀管理者、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300元;
    (四)获得书面嘉奖者,一次性奖励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经济效益者,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五)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厂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工处罚
    第八条 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惩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 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游戏、炒股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养及请长假的职工,违反与厂部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电业务规定,以权谋私,损害我厂利益的;
   2、违反我厂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我厂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损坏生产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 经济惩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本人日工资200%;
    (二)违反劳动纪律第1、2、3、4、5款者,违反一次扣30元。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班组负责人及单位(部门)负责人每次100元;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不制止、不报告的,停发其一个月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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