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自查实施方案2篇

发布时间:2024-08-05 23:25:45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下发的《济源市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济纪发〔XX〕1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现制定市“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自查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XX〕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自查自纠的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XX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XX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自查自纠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自查工作要严格遵循时间要求,切实保证步调一致。要根据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把握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问题,工作深入细致,做好以下几个阶段工作:
(一)自查自纠动员部署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自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和《实施办法》统一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zz高度认识问题,把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与深入开展“讲党性修养、树良好作风、促科学发展”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推进“两转两提”结合起来,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观念,把有限的资金与资源用在应对危机上,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
(二)政策鼓励自查自纠
凡自查自纠的问题,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或处罚的政策。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重视和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对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和部门,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在6月25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四)做好政策咨询工作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中提出的政策咨询,认真归类总结,及时给予解答、明确。
(五)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为保证自查自纠的效果,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导检查。
(六)做好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自查自纠的情况,对自查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回头看”工作,使他们认识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自查自纠的范围进行认真排查,做到不缺少一个主管部门,不漏掉一个预算单位。对自查空白报表,填写不认真、不规范的单位重新召开布置会议,进行自查补课。

小金库自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学习文件精神和自查自纠活动,提高单位学法守纪意识,强化纪律约束,进一步推动单位查堵补漏治理腐败活动深入进行,维护正常财经秩序。
  二、自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三、自查范围、内容、要求
  (一)自查时限为XX年1月至XX年底。
  (二)自查内容: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单位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监管的行为,均属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内容。其内容主要包括:
  1、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将单位应获得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擅自设立的账目上反映,将资金私存私放。
  2、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以重复列支等手段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出法定账目之外,私存私放。
  3、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通过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转入擅自设立的账目进行会计记录,私存私放。
  4、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利用假发票或非法购买发票等欺骗手段,套取现金,将现金转入私设账目中,私存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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