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委托协议

发布时间:2024-07-18 06:50:38

(委托方) 甲方:
(受托方) 乙方: 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资产公开处置项目, 并由乙方提供资产公开处置中介服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资产公开处置项目包括:
(一)交易项目内容和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资产公开处置并依法签发《产权交易鉴证报告》;
2,为委托方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提供咨询服务;
3,完成本项资产公开处置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 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 费用
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洛阳市产权交易费标准,按《关于公开处置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甲方按收费标准的1/3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资产公开处置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 (委托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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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根据浙财国资字[XX]184号和浙财国资函( ) 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处置下列实物资产: 单位:元
序号
实物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帐面价值
购入年份
合计
甲方保证对上述资产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向乙方提供上述资产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车辆需同时移交车钥匙,各种缴费,年审年检等有关证件),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瑕疵.
二,甲方将上述资产于 年 月 日交付给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乙方拥有对以上资产的全部处置权.
三,甲方权利:
有权向乙方了解移交资产的处置情况;
有权向乙方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义务:
配合乙方做好移交资产的处置,包括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等;
资产移交过程中及资产移交以后,甲方不能继续对资产进行任何处置;
处置成交后,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
五,乙方权利:
有权制定及实施移交资产的处置方案;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乙方义务:
妥善管理移交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尽最大可能处置变现;
应自资产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变现.变现确有困难的,应报财政部门.
七, 乙方承诺在上述资产处置结束收到全部成交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金额扣除处置成本后的80%返还给甲方.
甲方委托处置其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置的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或对已知的瑕疵未加说明的,应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由财政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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