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住房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24 11:12:01

甲方:中国海洋大学

乙方:

依据《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购买九水秀园住房办法》和购房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之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在乙方购买的“九水秀园”住房所有权办理前,使用权价格剩余部分人民币拾 万 借给乙方。

二、乙方的借款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同意届时按银行贷款利率,逐月还本付息给甲方。

四、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工资中逐月扣除本息给甲方。

五、乙方在所购住房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条件时,将借款剩余部分用银行贷款方式一次性支付学校(注:乙方亦可用非银行贷款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学校)。

六、乙方因某种原因离开学校,又不能将住房交回,所欠借款愿一次性还给甲方,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七、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章): 乙方(手印)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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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同意一次性借给乙方的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10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于乙方在xxx首次购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借款。

第三条 乙方的借款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 自借款之日起,乙方须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当工作年限超过十年时,甲方将此借款作为奖励无偿给予乙方,不再要求偿还;

第五条 违约责任:自借款之日起,乙方如果不能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乙方应将拾万元借款按在甲方剩余的工作年限按逐年递减方式归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将构成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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