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0 04:08:31

合同编号:         
                       工程

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五、资金来源:                 

六、工程程质量标准:                    

七、材料选用要求:                           

八、保修条件、期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需为本工程作壹年的保修,保修期内,如不属人为损坏的项目,乙方提供免费修理。如属人为损坏或超过保修期,则不属于保修范围,但乙方可协助修复,其费用由责任方负责或协商解决。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工程 0 000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及屋面、墙面(不含砌体),门窗,具体见第二条相关的内容及方案图。不包括: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栏杆……等前述列明的承包内容以外的工程。

  二、 以上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其它:                                          。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小写):                                

二、本合同采用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浮动价。其中,施工期间人工、钢材、水泥、砖、混凝土、砂石、铝材、预应管桩可调整价差,调整方法:以投标截止日当月的该材料的佛山市信息价为基准,浮动价格在±1%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出±1%时,按进度,以施工期间该材料的佛山市信息价与投标报价主要材料价格计算价差;当佛山市信息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主材料价格计算价差。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的变更工程项目,按《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追加该项目的单价,由甲方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方施工。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 追加合同价款         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据以施工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蓝图一式       份(并提供cad电子文件)。

   三、乙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施工。

   四、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甲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设计变更中载明。

五、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的,由甲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 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 造成乙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 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甲方工地代表

      1、甲方派驻施工现埸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乙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甲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乙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乙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乙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工程师愈期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书面通知时,必须承担因指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甲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乙方项目经理

    1、乙方派驻工地现埸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乙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的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并写上日期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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