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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子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小学管理规程》《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锦江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
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
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指定专人负责,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第二章
第四条
入
学
报名入学的,除智力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
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要求,一年级新生入学按户口所在地、入学年龄、免试、相对就近、对口入学的要求就读,登记时需出具经公安机关年审认定的户口册及与户口册地址一致的住房产权等证明材料。第五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六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第一个数字代表区号,第二、三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第七条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
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第三章
出
勤
第八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应积极联系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回校上课,并做好书面记录。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上课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
第九条
转
学
学生转出时,家长应向原就读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接收学校的接
收证明,原校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并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才能到接收学校就读。第十条学生转入时,家长应向接收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接收学校同意
后出具接收证明,待收到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后,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提供的转学证 明、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经审核完整,按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第十一条凡符合政策的其他转学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办理。学校对符合
政策的转学学生和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协调解决。第十二条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擅自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
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第十三条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第十四条申请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
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签定借读协议,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费。六城区借读生参照执行。第十五条外地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学籍,但应专门为其登记临时
学籍。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含临时学籍),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
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第十六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
同意接收,开具接收证明,原校收到接收证明后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原校根据学生家长书面申请的意愿,办理是否保留该生学籍的手续。
第五章第十七条
休学、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需要休学的,须由家长持市
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生连续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市级以
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在做好书面记录的同时,参照第三章考勤第八条执行。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提前半个
月,由家长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即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第二十条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留
级
第七章提前升级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如果需提前升入高一年级(不含六年级)学习的,
应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行政会对申请作出研究、判断,并进行相应程度的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情况进行认定,并听取、征求所有任课教师的意见,
召开行政扩大会,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第二十二条
退学
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
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 或乡人民政府复核,市、区教育局审批、备案,准予退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九章第二十三条
开除
小学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十章第二十四条
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凡是弱视、听力障碍、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习障碍、
言语和语言残疾、情绪和行为障碍等轻度残、障儿童少年,经过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的检测和鉴定,办理了残疾证,均可纳入随班就学范围。第二十五条安排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的随班就读,须
经家长书面申请,并由区教育局核准,学校登记注册,方可正式确定为随班就读生。随班就读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随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