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激励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1 19:23:05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司全部员工。 

第三条: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2、处罚——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 

第四条: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等荣誉,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奖金奖励(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 

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3、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5、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拾金不昧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金奖励的。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嘉奖一次(含奖金1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嘉奖等同一次记功):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4、超额完成产量等指标,并能保证工作质量者; 

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7、严格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遵守,符合5s标准并为他人楷模者;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书面嘉奖奖励的。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含奖金3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功等同一次记大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对工作流程加以简化,并切实可行者; 

3、为公司经营管理、质量提出好的建议和方针,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4、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5、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6、努力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效果明显的; 

7、工作认真,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8、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功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含奖金5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大功自动晋升一级工资):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者; 

2、年终被评选为公司级以上优秀员工者,为公司树立了良好信誉的;            

3、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的(5000元以上); 

4、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6、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晋级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自第一次记大功之日起计算)但无记过以上(含)违纪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自然年计算)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为保护公共财产,避免了事故发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10000元以上); 

4、其他情况应该给予晋级奖励的。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升职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且具有相当管理能力者; 

2、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升职奖励的。 

第十一条:公司对于工作表现欠佳或行为不当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处罚(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 

1、员工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至人事行政部进行销假者; 

2、员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公出单》者(外勤人员除外); 

3、迟到或早退1~5分钟罚5元,迟到或早退6~10分钟罚10元,依此类推,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做旷工处理【备注:罚款将从工资中直接扣除,无需另行填写《奖惩通知单》】; 

4、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标准着装(含帽子、衣、领带、裤、裙子、腰带、袜子、鞋等)及佩戴胸牌(含胸牌照片不符合公司规定等行为)者; 

5、员工工作期间不符合公司修饰要求者; 

6、用餐期间不按规定排队者; 

7、工作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者; 

8、不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进餐、喝水,或未经公司允许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者; 

9、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0、工作期间嚼口香糖者; 

11、用厕后不洗手、不冲水者; 

12、不遵守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者或不随手关门者; 

13、在工作场所奔跑者(紧急情况除外); 

14、工作期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 

15、员工工作期间带耳塞听音乐者; 

16、因工作疏忽,导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者; 

17、造成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者; 

18、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含罚金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警告等同一次记 

过):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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