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书由 有限公司(乙方)与vip会员(甲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本准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确立。本协议书各条款所确定之双方的权利、义务,将覆盖有限公司与vip会员今后签定的每一份交易订单,无论是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均应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之规定。
一、当事人 甲 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028-
传 真:028-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内,甲乙双方合作发展。
二、资信证明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以及法人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甲方须如实填写《会员单位申请表》。
三、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甲方以 会员资格享受既定利润空间;甲乙双方日常结算以 最低零售限价为标准,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乙方营销体系以及价格体系,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现金返利一次,返利空间以所购 产品最低零售限价的10%进行结算。甲方的会员资格在乙方所有专卖店均视为有效。有关会员的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四、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现款现货原则"。
2、业务联系中凭传真向乙方要货,须每批要货的货款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再计划安排供货。
3、甲乙双方日常交易实行最低零售限价结算制,即甲方所需产品单价一律按照《 产品最低零售限价表》结算。
五、质量问题 乙方各类产品,应确保质量。凡在拆包后发现产品内在品质问题,由甲方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和法定时间十天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措施补救或退货。其运输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如属超过法定时间十天或甲方收货后保管不善、超期储存等所引起的质变,应由甲方负责。
任何非自然因素(运输不当、搬运不当、使用不当等)和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退(换)产品。
六、安装责任 甲方所购 产品如由乙方负责安装的,其安装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但甲方须配合处理;若甲方所购乙方产品进行自行安装的,其安装责任概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安装责任。
七、价格约束1、零售标价:乙方所有 产品实行全省统一零售标价。2、价格控制:乙方所有 产品零售卖价实行最低零售限价控制制度,即卖价不得低于最低零售限价。3、价格监控:乙方对 产品价格体系实施监控制度,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处以相应罚款。4、单一价格:乙方所有 产品只实行零售价格制。5、价格协议:甲方向客户推荐 产品时,不得违反 零售价格体系,否则会员优惠无效;禁止甲方与客户进行低于最低零售限价的私下交易,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对甲方作出该交易货款1:1的罚款。
八、约束条款1、甲方连续六个月未购买 产品时,乙方有权取消其vip资格。2、甲方出现下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取消甲方vip资格;触犯法律时,乙方将追究甲方相应法律责任: 、故意毁损乙方声誉形象的; 、不执行乙方控制零售价格的; 、违反乙方价格体系,与客户进行私下交易的; 、对乙方有欺骗、欺诈行为的; 、甲方信誉逐渐恶化的。
九、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不得违约,否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2、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将视为违约;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3、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并应赔偿对方的其他经济损失。4、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经济合同法》执行。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协议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