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xxxx年x月x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董事长召集,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专人将会议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⑴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⑵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⑶监事会提议时;
⑷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传真方式、电话方式、电邮方式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前5日内,由专人或通讯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董事对会议讨论意见应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如有本章第九条⑵、⑶、⑷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董事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与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董事会议纪要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议下述议案做出决议时,须经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批准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批准出售或出租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当前净资产值的15%的资产的方案;
批准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做出不超过公司当前净资产值的15%的资产抵押、质押的方案;
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10)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下述议案做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用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