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关于印发《汉滨区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购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17:51:56


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购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汉滨区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购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全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含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申请认购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参照《安康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汉滨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保障对象的人员认购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含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中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每个家庭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认购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 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制定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发布房源建成信息,组织实施房屋建设等,确保全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各系统可根据单位实际,可通过新征土地或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行组织建设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工作,但建设计划必须纳入全区统一管理,其建成房可优先供应本系统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 
  
第六条 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落实好各项优惠。严格按房价组成因素,控制好房价。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房价按照建设用地所处的区位差异,由区监察局会同区物价局、审计局、保障办实行分区域定价。 
  
第七条 坚持分区域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原则。本着有利工作,便利生活原则,按照供应对象所在区域,进行认购。 
  
城区及办事处辖区内的保障对象可认购办事处辖区内的限价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也可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各镇辖区内的房源购买;各镇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原则上按所在区域进行安排认购。 
  
第八条 限价商品房的认购实行单位组织团购的方式。即有单位的以成建制单位为申报个体,根据本单位职工选择意愿组织团购。其他的以镇办为单位,统一组织团购。 

第九条 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团购单位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保障办予以核准,并通过团购单位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个人认购顺序和房屋位置。 

对自行建设的单位,仍解决不了本单位中低收入家庭的待后由区保障办安排。 
  
第十条 办事处辖区内房源的团购申请实行周期管理。已取得团购资格的单位在本轮团购周期内,不得再次选择辖区内其他限价商品房。 

第十一条 实行分期分批轮候购买制度。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各自所属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情况,实行分类、分批组织团购工作。 
  
对五级(含五级)以上因公伤残丧失劳动力,以及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职工,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区保障办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优先解决认购申请。 
第十二条 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度认购限价商品房工作: 
  
(一)区保障办发布限价房房源信息; 
(二)单位组织团购申请并上报备案; 
(三)区保障办会同区监察、人事、编办对购房人员资格进行审定并分配房源; 
(四)由团购单位组织收缴购房首付款; 
  
夫妻双方均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分别参加单位组织的团购申请,但最终认购资格只取排名靠前的一方。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房楼号、楼层、房屋朝向等具体分配方案由取得团购单位研究确定,原则上按照摇号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陕南移民、失地人员、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进城落户农村居民、新就业职工)。 

第十五条 按以下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单位的由单位组织向所在辖区的镇办申报。 
(二)无单位的由个人直接向所在辖区的镇办申报。 
(三)各镇办对申报(请)的人员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区保障办核准。  
  
第十六条 区监察部门对各单位申报认购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申报单位对申报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不严、弄虚作假,导致重复申请认购的,除取消其认购资格外,对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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