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尔太摩格式定期租船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9 07:16:16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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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
│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栏于1974年列 │
│                 │出)               │
│                 │代号:“1939年波尔太摩”    │
│                 ├────────────────┤
│                 │2.地点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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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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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名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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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级              │8.指示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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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运输部夏季干舷高度时的总载重吨( │                │
│大约)               │10.散装/包装容积(立方英尺)   │
├─────────────────┤                │
│11.永久性燃料(大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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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船速(节)(大约)燃油消耗(吨)(大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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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现在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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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租期(第1条)          │15.交船港口(第1条)       │
│                 ├────────────────┤
│                 │16.交船时间(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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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航行区域(2条) (b)经特别约定的除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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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交船时的燃料(载明最低和最大数量)(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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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租金(第6条)          │20.租金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和支付│
│                 │地点,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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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还船地点或区域(第7条)     │22.战争(仅当约定第(c)款时填入)第│
│                 │(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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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解约日(第22条)         │24.仲裁地点(仅当约定伦敦以外地点│
│                 │时填入)(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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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条) │26.有关约定的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
│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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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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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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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兹由第3栏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栏所列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船名见第5栏,登记总/净吨见第6栏,船级见第7栏,指示马力见第8栏,在英国运输部夏季干舷高度时可装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锅炉用水在内的载重量大约吨数见第9栏,根据建造者的测定,船舶具有的散装/包装容积(立方英尺)见第10栏,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约吨数见第11栏,船舶在良好天气和平静水域条件下满载航行速度见第12栏,此时消耗优质威尔士煤或燃油的大约吨数见12栏,现在动态见第13栏。
    1.租期/交船地点/交船时间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间为第14栏规定的日历数,并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星期六从上午9点至下午2点(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栏规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终安全浮泊并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将船舶置于承租人控制时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船舶应在第16栏规定的时间内交付。
    2.贸易
      本船只能在第17栏规定的地域内,在其能始终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合法贸易,运输合法货物。船舶不得装运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险货物(如酸性物质、炸药、电石、硅铁、石脑油、汽油、焦油或其它任何制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项目
      船舶所有人应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员工资、船舶保险、甲板和机舱所有物料并支付费用,并且在租期内,维持船体和船机处于充分有效状态。船舶所有人应为每一舱口提供一名起货机司机。如需更多的起货机司机,或卸载工人拒绝或不允许与船员一起工作,则承租人应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货司机并支付费用。
    4.承租人应提供的项目
      承租人应提供并支付所有包括厨房用煤在内的燃煤、燃油、锅炉用水、港口费用、引航费(不论强制引航与否),运河舵工、舢板费、照明、拖轮、领事费(但与船长、船员有关的除外)、运河、码头及其它费用,包括任何外国市政税和国税,同时应支付交船港和还船港的一切码头、港口费和吨税(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还船后所运的货物而发生的)、代理费、佣金,并安排和支付装载、平舱、积载(包括垫舱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备有的除外)、卸载、过磅和理货、交货、舱口检验,供给为其服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包括因检疫造成的滞留及费用(包括熏舱和消毒费用)。
      所有实际用于装货和卸货的绳索、吊货网和特殊吊货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习惯要求用于系泊的特殊缆绳、钢索和锚链,均由承租人负责。船舶应配备有起货机、吊杆、滑轮和起重能力达2吨的普通吊货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时和船舶所有人在还船时应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并按各自港口的现价支付费用。在还船时,船上剩余燃煤或燃油的数量不得少于或超过18栏规定的吨数。
    6.租金
      自按第一条规定起算至船舶交还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应以第19栏规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支付租金须用第20栏规定的货币,以该栏规定的方式,无折扣地每_________天现金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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