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证据申请仲裁

发布时间:2019-08-16 01:38:24


  
  
  问:我是下岗工人,去年3月,某旅游公司在我所在社区进行招聘,我于去年6月到该公司工作
  工作期间,我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都予以拒绝。半年后我被辞退,公司没有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金,后来公司甚至表示并不曾录用我。现在我有当时在公司工作的工作证和名片,是否可以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答: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可以收集相关的资料,以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工资领取单,工作证上如果有印章也可以,然后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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